一、法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一)《行政诉讼法》和《行诉解释》的相关规定。
1. 《行政诉讼法》第70条、第74条分别规定,行政行为在违反法定程序时,法院可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或者在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时,法院可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2. 《行诉解释》第96条和第99条则详细列举了程序轻微违法的情形,如处理期限轻微违法、通知、送达等程序轻微违法等,并规定了“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情形。
3. 《行政复议法》第64条、65条、67条与《行政诉讼法》的相关内容一致,规定了违反法定程序、程序轻微违法和重大且明显违法三种情形。
从上述“两法一解释”看,程序违法可分为三种情形:程序轻微违法、程序一般违法、程序重大且明显违法。
一是程序轻微违法。这类情形有3种,但必须符合一个前提条件:对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听证、陈述、申辩等重要程序性权利不产生实质损害的,可以简称“1十3”。
二是程序一般违法。这类情形在现有法律、司法解释中未明确列举,实际上也无法一一列举。它介于程序轻微违法和重大且明显违法之间的情形,不属于这两种情形的,就属于程序一般违法。
三是程序重大且明显违法。这类情形有4种,即主体不适格的、没有法律依据的、客观不能的和其他情形的。
二、政策文件的相关规定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对行政执法程序提出了具体要求,包括严格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制度,是评价程序是否合法、正当的标准之一。
三、法治原则(法理)的规定(正当程序)
程序正当是依法行政的六大原则之一,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规范。在法律法规政策没有规定明确程序的情况下,要坚持正当程序原则,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一般情况下,正当程序包括回避程序、公开程序、听取意见程序、救济程序等。
来源:“法政生活”微信公众号2024-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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